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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特别是努力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人才和资金的跨地域交流,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决定在全国各地发展若干代理机构,从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科促会认可并签订代理协议的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二条 科促会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外签订各类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代理机构以科促会代理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
(二) 在代理区域内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 具备与代理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和从业经验;
(四)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 符合科促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代理机构认定程序:
(一) 有关机构提出成为科促会代理机构的申请;
(二) 申请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机构简介各一份;
(三) 申请机构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一份;
(四) 申请机构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五) 通过科促会代理人专业委员会的审核;
(六) 科促会与申请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分类
代理机构按照不同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一) 大区总代理:可在指定大区(多个相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大区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二) 地区总代理:可在指定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三) 地方总代理:可在指定地域(市、区、县)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域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四) 一般代理: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一般代理业务,但不得排斥其他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 以科促会代理机构的身份在指定区域内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 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获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
(三) 成为科促会网站的VIP会员;
(四)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举办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说明会、沙龙和培训等活动;
(五) 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劳动报酬。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 服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管理,主动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勤勉、合法地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 及时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报告业务信息和活动情况;
(三) 妥善保管科促会、道和投资或当事人交付的样品、资料等财物;
(四) 遵守保密原则,未经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将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五) 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缴纳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六) 保证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遇机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科促会和道和投资。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奖励与处罚
(一) 代理机构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诚实守信,成效卓著的, 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表彰、网上表彰、提升代理等级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 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因失误导致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网上通报批评、要求赔偿损失、降低代理等级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处罚;情节严重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暂停或撤消其代理资格;
(三) 项目代理人因故意行为而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其他规章制度,损害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立即撤消其代理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代理机构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如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代理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上海市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 科促会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200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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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决定逐步聘用一批项目代理人,从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代理人,是指由科促会聘用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第二条 科促会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对项目代理人办理聘用手续,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外签定各类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项目代理人以科促会聘用人员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四条 项目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在中国境内拥有固定住所;
(三) 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在受聘担任项目代理人前三年内无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行为;
(五) 符合科促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代理人聘用程序:
(一) 本人如实填写项目代理人聘用申请表;
(二)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 通过科促会项目代理人专业委员会的审核;
(五) 科促会与被聘用项目代理人签定聘用协议。
第六条 项目代理人的权利:
(一) 以科促会项目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 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获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
(三) 成为科促会网站的会员;
(四)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举办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说明会、沙龙和培训等活动;
(五) 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及其他劳动报酬;
(六) 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理意见、建议;
(七) 按照合理价格享受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供的办公、文秘、通讯等服务。
第七条 项目代理人的义务
(一) 服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管理,严格遵守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各项管理制度,主动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勤勉、合法地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 认真、积极地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信息和业务活动情况;
(三) 妥善保管科促会、道和投资或当事人交付的样品、资料等财物;
(四) 遵守保密原则,未经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将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五) 除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外,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客户或其他当事人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也不得侵吞、截留、私分或挪用当事人支付给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保证金、佣金、咨询费、劳务费等款项;
(六) 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遇个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通知科促会和道和投资;
(七) 根据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供的服务内容,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代理人的报酬
项目代理人为科促会的业余兼职人员,不领取工资和奖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也不为项目代理人承担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凡由一名项目代理人独立操作的项目,在项目代理人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按照实际净收益(指实际收费额扣除营业税及附加5.56%、风险基金10%以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实际承担的通讯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后的净额,下同)的70%支付项目代理人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二) 凡由二名或多名项目代理人共同操作的项目,在项目代理人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按照实际净收益的70%计提佣金和劳务费总额,并根据各项目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率发放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三) 凡由项目代理人与科促会或道和投资共同操作的项目,在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在实际净收益的70%以内,根据项目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率发放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四) 项目代理人违反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规定,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有权视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佣金和劳务费。
第九条 项目代理人的奖励与处罚
(一) 项目代理人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诚实守信,成效卓著的, 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表彰、网上表彰、发放奖品和奖金、职务晋级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 项目代理人在工作中因失误导致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网上通报批评、罚款、扣发部分或全部佣金和劳务费、职务降级等精神和物质处罚;情节严重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暂停或撤消其项目代理人资格,并要求项目代理人赔偿损失;
(三) 项目代理人因故意行为而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其他规章制度,损害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立即撤消其项目代理人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项目代理人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如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聘用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上海市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 科促会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200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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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顾问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决定逐步聘任一批项目顾问,从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顾问,是指由科促会聘任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撮合的自然人。
第二条 科促会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办理项目顾问的聘任手续,负责项目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对外签定与项目顾问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并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项目顾问以科促会聘任人员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第四条 项目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在中国境内拥有固定住所;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四) 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在受聘担任项目顾问前三年内无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行为;
(六) 符合科促会和道和投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顾问聘任程序:
(一) 经一名以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工作人员或项目顾问推荐;
(二) 本人如实填写项目顾问聘任申请表;
(三) 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论文一篇或实务操作案例一个;
(五) 通过科促会项目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审核;
(六) 科促会与被聘任项目顾问签定聘任协议,颁发项目顾问聘任证书。
第六条 项目顾问的权利:
(一) 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获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
(二) 成为科促会网站的VIP会员;
(三) 以科促会项目顾问的身份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举办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说明会、沙龙和培训等活动;
(五) 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及其他劳动报酬;
(六) 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理意见、建议;
(七) 按照优惠价格享受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供的办公、文秘、通讯等服务。
第七条 项目顾问的义务
(一) 服从道和投资的管理,严格遵守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各项管理制度,主动维护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勤勉、合法地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 认真、积极地参加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信息和业务活动情况;
(三) 妥善保管科促会、道和投资和当事人交付的样品、资料等财物;
(四) 遵守保密原则,未经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将科促会、道和投资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五) 除按照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规定,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外,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客户或其他当事人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也不得侵吞、截留、私分或挪用当事人支付给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保证金、佣金、咨询费、劳务费等款项;
(六) 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遇个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通知科促会和道和投资;
(七) 根据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供的服务内容,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项目顾问的报酬
项目顾问为科促会的业余兼职人员,不领取工资和奖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也不为项目顾问承担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凡由一名项目顾问独立操作的项目,在项目顾问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按照实际净收益(指实际收费额扣除营业税及附加5.56%、风险基金10%以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实际承担的通讯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后的净额,下同)的70%支付项目顾问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二) 凡由二名或多名项目顾问或项目代理人共同操作的项目,在项目顾问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按照实际净收益的70%计提佣金和劳务费总额,并根据各项目顾问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率发放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三) 凡由项目顾问与科促会或道和投资共同操作的项目,在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并且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全额收取佣金、咨询费及其他费用以后一个月内,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在实际净收益的70%以内,根据项目顾问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率发放佣金和劳务费(含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代扣代缴,并从应付佣金和劳务费中扣除;
(四) 项目顾问违反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有关规定,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有权视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佣金和劳务费。
第九条 项目顾问的奖励与处罚
(一) 项目顾问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诚实守信,成效卓著的, 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表彰、网上表彰、发放奖品和奖金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 项目顾问在工作中因失误导致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网上通报批评、罚款、扣发部分或全部佣金和劳务费等精神和物质处罚;情节严重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暂停或撤消其项目顾问资格,并要求项目顾问赔偿损失;
(三) 项目顾问因故意行为而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的其他规章制度,损害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可立即撤消其项目顾问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项目顾问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如与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聘任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提请上海市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 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200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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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顾问及项目代理人服务指引
为指导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特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 基本原则
科促会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科促会和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促会与道和投资的管理。
2、 诚信原则: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夸大宣传、商业贿赂、恶意窜通、欺诈等非法手段从事业务。
3、 自愿原则: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服务。
4、 保密原则: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应妥善保管科促会、道和投资和当事人交付的样品、资料、文件等财物,并严格保守科促会、道和投资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非经科促会、道和投资和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此类商业秘密。
5、 客户服务原则: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自身的胜任能力,向其提供热忱、高效、优质的服务,但不得向当事人做出超过自身胜任能力的许诺。
二、 服务范围
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可以从事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经营范围内的市场开发、代理和咨询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1、 项目投/融资策划;
2、 协助企业、项目招商引资;
3、 协助投资机构寻找投资项目;
4、 组织产品/技术专家论证会、鉴定会;
5、 代办展览会、产品推介会、技术介绍会等会务;
6、 协助申请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的各种技术认证及专项基金资助;
7、 技术难题招标;
8、 投资项目招标。
(二)其他服务
1、 编制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企业形象宣传;
3、 电视、电台、报刊广告;
4、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顾问、营销顾问、法律顾问;
5、 企业管理培训;
6、 商标、专利申请;
7、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8、 协助申请金融机构贷款。
三、 服务程序
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下述程序:
1、 了解当事人的业务需求和基本情况;
2、 向道和投资报告当事人情况,分析项目可行性和风险,决定是否承接该项目;
3、 与当事人商定业务细节,由道和投资与当事人签定业务合同或协议;
4、 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5、 在业务完成并全额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后,向道和投资领取佣金和劳务费。
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8日 |
项目代理业务问答
一、 问:什么是项目代理人?什么是项目顾问?
答:项目代理人,是指由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聘用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代理业务的自然人。项目代理人可根据《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相关代理业务活动。
项目顾问,是指由科促会聘任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收集、推广、策划、咨询和撮合的自然人。项目顾问可根据《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顾问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二、 问: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可从事哪些项目代理业务?
答: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可以从事科促会和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投资”)经营范围内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业务的市场开发、代理和咨询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1) 项目投/融资策划;
(2) 协助企业、项目招商引资;
(3) 协助投资机构寻找投资项目;
(4) 组织产品/技术专家论证会、鉴定会;
(5) 代办展览会、产品推介会、技术介绍会等会务;
(6) 协助申请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的各种技术认证及专项基金资助;
(7) 技术难题招标;
(8) 投资项目招标。
2、 其他服务
(1) 制作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企业形象宣传;
(3) 电视、电台、报刊广告;
(4)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顾问、营销顾问、法律顾问;
(5) 企业管理培训;
(6) 商标、专利申请;
(7)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8) 协助申请金融机构贷款。
三、 问: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与道和投资是什么关系?
答:科促会委托道和投资对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办理聘用/聘任手续,进行日常联络和管理,并对外签定各类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活动。因此,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作为科促会兼职人员,由道和投资代表科促会负责人员和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问:项目代理人与项目顾问有什么相同点和区别?
答: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均是科促会聘请的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自然人,其人员和业务活动均由道和投资负责管理,他们都有权根据他们的业务成果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他们的主要相同之处。
但是他们也存在一系列区别,主要表现在:
1、 管辖的办法不同。项目代理人受《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管辖,项目顾问则受《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项目顾问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2、 聘用程序不同。项目顾问申请人必须经一名以上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工作人员或项目顾问推荐,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审查后方可聘任;而项目代理人则无需推荐,申请人可直接向科促会和道和投资提出申请,由科促会和道和投资审查后聘用。
3、 人员条件不同。项目顾问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能力,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而项目代理人没有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方面的限制,凡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有志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五、 问:申请成为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答: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我们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加入我们的行列。因此,目前我们不对项目代理人和项目顾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 问:怎样申请成为项目代理人?
答:有意申请成为项目代理人的人士,可直接从本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妥后连同本人一寸近照、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邮寄到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代理人服务部收,地址:上海市泰兴路306号华夏会议中心裙房四楼A区室,邮政编码:200041。
七、 问:什么是科促会代理机构?
答:科促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科促会认可并签订代理协议的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项目代理机构的活动受《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科促会委托道和投资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外签订各类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活动。
八、 问:代理机构怎样分类?
答:代理机构按照不同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1、 大区总代理:可在指定大区(多个相邻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大区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2、 地区总代理:可在指定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3、 地方总代理:可在指定地域(市、区、县)内从事独家代理业务,未经其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同一地域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4、 一般代理: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一般代理业务,但不得排斥其他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同类代理活动。
九、 问:代理机构如何申请?
答:有意申请成为代理机构的机构,可直接与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洽商具体事宜。 |
项目代理业务范围
项目顾问和项目代理人可以从事科促会和道和投资经营范围内的市场开发、代理和咨询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1、 项目投/融资策划;
2、 协助企业、项目招商引资;
3、 协助投资机构寻找投资项目;
4、 组织产品/技术专家论证会、鉴定会;
5、 代办展览会、产品推介会、技术介绍会等会务;
6、 协助申请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的各种技术认证及专项基金资助;
7、 技术难题招标;
8、 投资项目招标。
(二)其他服务
1、 编制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企业形象宣传;
3、 电视、电台、报刊广告;
4、 企业财务顾问、管理顾问、营销顾问、法律顾问;
5、 企业管理培训;
6、 商标、专利申请;
7、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8、 协助申请金融机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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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上海市泰兴路306号裙房4楼 A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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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1)6258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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